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
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
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检察院会先介入,和公安机关一同办案。检察院做出
批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不能反驳要执行,不按照
逮捕书命令办的,检察院会带人逮捕嫌疑人并问责有关人员。当然,对于检察院不予逮捕书,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