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 《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 公民能够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
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
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