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
离婚夫妻债务性质如何认定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还望参考: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
债权人主张
共同债务,需证明
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
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