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关系的存在,有些债务的性质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等,可对这些债务性质的认定是该项债务清偿的前提,也就是说认定性质是必要的。那么,对于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应该怎么认定呢?简而言之,如何认定离婚夫妻的债务?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怎么认定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如何认定离婚夫妻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虽然就离婚夫妻债务认定比较麻烦,但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如果您遇到了该类问题并且不知道该怎么去解决,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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