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事赔偿,可以活动
工伤医疗之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