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
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
债务,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1)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
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
个人财产清偿。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日常家事
代理的基本法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
离婚案件的
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恶意串通,故意合谋搞
假离婚。通过
离婚协议,将
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
共同债务约定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无法追回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