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自治区财政对有退耕还林(草)任务的盟市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
(二)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财政根据粮食供应企业上报的调运计划,采取按月预拨的形式拨给粮食供应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由调入地区财政与粮食供应企业结算一次。年度终了,与粮食补助资金一并
清算。
(三)粮食补助资金对盟市实行按季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