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
第十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造成
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