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
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关于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