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劳动者工资。那么,什么叫做“克扣”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
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标准); (5)因劳动者请
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