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交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不得
拖欠和克扣
劳动者的
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反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