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合同,用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来仲裁无效合同需要当事人举证录音、视频,这是不可能的事,单位也不可能承认过激的言论刺激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受到这种胁迫在情绪不稳定下做出的傻事是无法挽回的。实际员工主动辞职在劳动合同争议上处于非保护状态。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