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积极
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只是属于从轻
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
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三)、常见
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
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