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