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
代通知金方式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
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
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