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
民法上,股东未
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
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
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
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
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
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
认缴制,所以虚报
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
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
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
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