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保证人承担责任不以要先
起诉债务人而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为前提),为
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按照《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
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只有先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如果你和债务人之间有
仲裁协议的话),判决后如果债务人确实
无力偿还的,才可以由
担保人来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内直接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