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如何认定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w+浏览 匿名 2021-03-05 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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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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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全文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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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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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的数额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中不同金额以及严重性程度的判断以及相应的量刑处置如下:
首先,当行为人私自企图将公款纳入私人领域且金额维持在三万元以上时,若其利用这笔款项从事非法活动,则应以“挪用公款罪”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其次,如果行为人试图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并将其用于盈利活动,且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情节并不严重,也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再者,如果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且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那么这种情况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且数额巨大却未能及时归还,那么他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此外,如果行为人企图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物资挪作个人用途,那么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其法律追责的起始金额为五千元至一万元;
而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法律追责的起始金额分别为一万元至三万元以及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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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非法吸存就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只要只要个人吸收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是单位吸收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三十户以上的,那么就可以按此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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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的本质相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企业注册资金实缴与认缴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性质层面上,两者存在鲜明的区别。
认缴制度无需考察申请人的资本实力,由股东担负起其所认缴资本的法律责任。
而实缴制度则要求申请人实际出资并进行验资,将资金冻结于开户行以验证资本金的真实性。
其次,从意义角度来看,认缴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他们无需投入任何资金即可注册公司开展业务。
然而,实缴制度却要求申请人必须出资验资后才能正式运营。
再次,在类型方面,认缴制度适用于一般性的无重大风险类公司,而实缴制度则主要针对涉及财产安全等领域的公司。
最后,在含义上,认缴制度也被称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仅记录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并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在注册公司时,将确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阶段缴纳,无需一次性全部到位。
而实缴制度则意味着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应与银行验资账户中的资金数目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房动迁安置人认定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动迁安置对象的确立有以下几类人群:
第一类,户口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在该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常驻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第二类,原有的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尚未在异地定居的志愿兵)及其配偶。
如果原户口在拆迁区域内的现役军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其配偶的户口也在拆迁区域内,则可以进行安置;
第三类,配偶已经随军的,按照照顾人口两人计算;
第四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中的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学生(包括毕业后等待分配期间的人员)或者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第五类,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第六类,被征地拆迁人的夫妻,其中一方在拆迁区域内,另一方的户口在外地;
第七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结婚、退役军人等已申报户口的人员;
第八类,原有常住户口,但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服刑的人员;
第九类,在小城镇建设试点过程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而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下放到农村的知识青年以及20世纪60年代下放到农村的老居民在落实政策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土地征收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以及整村搬迁并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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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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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事实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采取不正当行为,对他人躯体健康构成损害的行为。
关于此种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以维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
再者,根据主体资格要求,本罪的主体范畴广泛,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例如导致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则量刑标准将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且导致严重残疾时,量刑标准将进一步提升,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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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1、资金的目的不同: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非法吸收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具有诈骗性质。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是采用虚构隐瞒的方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管意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临时占用投资人资金,承诺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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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占用一万有意愿还能力不够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欠款人虽有意愿归还款项且面临无能力偿付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应对策略:
首先,可尝试先行偿还一部分借款以示其诚意和信誉度,这样债权人或许会撤销诉讼。
其次,建议与债权人进行详尽的协商,寻求分阶段还款方式,或是提出适度延迟还款等解决方案。
当涉及诉讼时,务必全力配合并做好相应准备,力争在庭审中达成分期还款抑或确定明确的期限内还款的协议。
若法院未能给予支持,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上征信的信贷业务若未按期还款,势必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未来的房屋贷款及汽车贷款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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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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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公出轨不承认不离婚需要找律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丈夫出轨却仍不愿同意离婚,那么妻子有权向具有相关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在完成这一步骤之后,当事人(即该女子)可考虑委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以便其能帮助收集与证实丈夫出轨行为相关的证据,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仅凭丈夫出轨这一事实,往往无法达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因此,妻子还需证明丈夫是否与出轨对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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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7万元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如非法经营价值达到八万元人民币,则将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非法经营价值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时,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之上,这将被视作情节较为严重,也意味着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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