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
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
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 (2)曾被
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