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我向房东租赁房屋,合同约定3年,合同约定任何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算违约,要支付对方违约金.3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同意租赁但未签定书面合同,但是租金和付款方式和之前完全一样,这样双方实际又履行了两年,近期我向房东支付下一期房租,房东不肯接收,告知我房子要拆迁(原合同未约定拆迁为不可抗力),所以租赁期结束(上期租金截止日).请问律师,我与房东的后面两年内完全按照原合同的价格和方式履行这算是对之前3年期合同的延期吗?现在房东要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可以适用原合同中的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吗?
房东不让我们继续居住下去也不补偿并扬言要让拆迁办来断水断电,甚至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来强行驱敢我们出去。请问刘大律师我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让我们继续居住或者按照原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这要看你们当时合同时怎么签的,如果房租已经给到8月份,那么你们完全可以要求房东退还一个月房租以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违约责任标准给你们补偿金,但是租房纠纷是比较小的民事纠纷,一般都是自行解决,你闹也闹不到哪里去,因为基本上没人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