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江苏省
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
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发放标准依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2.从2017年7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