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属于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工厂的搬迁,属于
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主动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考虑单位搬迁的距离远近,如果单位搬迁并未对员工目前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且用人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交通补贴)作为补助的,一般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劳动者主动
辞职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