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样本有什么作用?

10w+浏览 匿名 2021-04-08 青海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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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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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承 揽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
    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
    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文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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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
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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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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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留置权的介绍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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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成年工作半个月不给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未成年人士在工作中遭遇无法获得薪资的问题,他们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此难题:
首先,当事人可以尝试就此事与雇主展开友好协商,以期能得到相应的薪资补偿;
其次,若是协商无效,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全额支付员工薪酬,那么员工便有权利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据事实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薪资纠纷;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雇主支付拖欠的薪资。
当然,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又不遵守约定,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校园欺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如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引发的对他人的损害事故,那么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若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已经尽责,可能会获得对其侵权责任的减轻处理。
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他们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若赔偿费用仍有不足之处,则由监护人进行补充赔偿。
其次,关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通常涉及以下几种罪名: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性侵、侵财犯罪等。
此外,还包括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等。
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具体如下:
(1)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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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和技术合同区别
加工承揽和技术合同的区别本质在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为定做人制作特定要求的物品,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为对方提供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的合同。前者的主体是产品,后者的主体则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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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预售催单付款合同范本最新如何确保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一类极为特殊的买卖契约,其含义在于商品房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方达成协议,约定由预售方于约定之期限内,将待建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名下。
同时,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之期限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
在判断此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
因此,并非所有人均可成为预售方,与预购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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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
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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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不裁员不安排工作晾着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面对企业在既未对员工采取解雇措施,亦未为其分配具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员工可采取以下方法解决问题:
首先,劳动者可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向所在公司递交正式的书面告知书,明确要求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且补发全额工资;
此外,可再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为理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尽管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实施解雇行为,但若未为其安排任何工作岗位,则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未对员工采取开除措施,也未允许其继续上班,但只要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员工仍将被视为该单位的员工,享有正常的权益,如劳动权益以及获取工资报酬等方面的权利。
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安排工作,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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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性质: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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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继承房再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继承房产然后转售的相关法律要求如下:
在进行房产转让之前,必须要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所有程序性工作。
进行房屋公证继承时,必须准备以下一系列必要材料:
1.由被继承人到所属公安机关开具提供的官方死亡证明;
2.到被继承人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继承人身份证明;
3.携带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4.其他与被继承人有关的房产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下的遗嘱。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位,但房产仅过户给其中的某一位继承人,那么就需要得到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明确表达他们已经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
(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
第十二条
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蒙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三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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