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被告以仲裁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撤销吗

10w+浏览 匿名 2021-06-08 湖南株洲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1条
  • 大渡口区答疑法务
    大渡口区答疑法务
    咨询我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2021-06-08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展开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2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被告以仲裁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撤销吗
一键咨询
  • 怀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1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4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74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0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衡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益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5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衡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6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4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3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2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1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2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衡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6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4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0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6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6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益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7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6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3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南京188****23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899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843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
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撤诉,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判裁决之后便不可在提出撤诉。撤诉之后的三个步骤,在原告想要撤诉之前一定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批准之后才算撤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管辖权异议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48浏览 2025-03-28
以仲裁为由,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当被告人认为该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 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 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二、仲裁机构与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 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要解决仲裁机构与之间可能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以及两者就同一管辖权争议的决定的实质性冲突,弥补仲裁法规定之不足。但是,试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国,且为临时仲裁,但案件被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公司,该被申请人在国内要求确认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人民将如何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裁定书副本如何送达哪一个仲裁机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国内仲裁和机构仲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交往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只考虑到国内的机构仲裁而无视临时仲裁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仲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仲裁。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尽管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出发点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包括程序问题的争议。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都最终是由仲裁员来处理,两者之间是同一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又有各自之处,比如,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审理实体问题时,仲裁机构无权干预,因而两者之间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对仲裁管辖权争议做出决断,也是存在争论的。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原因是这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 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相比之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比较特殊的。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2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 第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第三,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459浏览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提起管辖权异议纠正案由有两个可以吗?
提起管辖权异议纠正案由有两个是可以的,在同一诉讼中涉及到有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并属于主从关系的,那么就会从主法律关系中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那么就会从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当被告人认为该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 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 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二、仲裁机构与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 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要解决仲裁机构与之间可能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以及两者就同一管辖权争议的决定的实质性冲突,弥补仲裁法规定之不足。但是,试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国,且为临时仲裁,但案件被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公司,该被申请人在国内要求确认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人民将如何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裁定书副本如何送达哪一个仲裁机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国内仲裁和机构仲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交往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只考虑到国内的机构仲裁而无视临时仲裁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仲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仲裁。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尽管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出发点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包括程序问题的争议。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都最终是由仲裁员来处理,两者之间是同一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又有各自之处,比如,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审理实体问题时,仲裁机构无权干预,因而两者之间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对仲裁管辖权争议做出决断,也是存在争论的。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原因是这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 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相比之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比较特殊的。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2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 第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第三,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358浏览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权异议是否能提出需要视情节而定,如果第三人已经参与到诉讼去的话,那么是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但如果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去参加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在该情形下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部门主管,因为我的权利有很多人都有异议,我是用实力做到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应由仲裁管辖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由仲裁管辖是怎么样的?什么是管辖权异议<br/>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br/>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仲裁范本<br/>申请人:西安#有限公司<br/>住所地:<br/>法定代表人:<br/>申请人因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br/>请求事项:<br/>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br/>事实与理由:<br/>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书申请人于2009年#月#日收到贵院受理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br/>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br/>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西安市只有一个西安仲裁委员会。<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br/>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br/>此致<br/>##市##区人民法院<br/>申请人:西安#有限公司
1.9k浏览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如何的<br/>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一种制度,它的主体不包括原告。当被告人认为该对本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br/>一、被告以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br/>《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br/>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br/>第<br/>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br/>第<br/>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br/>二、仲裁机构与之间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br/>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要解决仲裁机构与之间可能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以及两者就同一管辖权争议的决定的实质性冲突,弥补仲裁法规定之不足。但是,试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国,且为临时仲裁,但案件被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公司,该被申请人在国内要求确认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人民将如何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裁定书副本如何送达哪一个仲裁机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国内仲裁和机构仲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交往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只考虑到国内的机构仲裁而无视临时仲裁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仲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仲裁。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尽管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出发点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包括程序问题的争议。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都最终是由仲裁员来处理,两者之间是同一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又有各自之处,比如,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审理实体问题时,仲裁机构无权干预,因而两者之间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对仲裁管辖权争议做出决断,也是存在争论的。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原因是这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br/>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相比之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比较特殊的。<br/>《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2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但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br/>第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br/>第三,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421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