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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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撤诉,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判裁决之后便不可在提出撤诉。撤诉之后的三个步骤,在原告想要撤诉之前一定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批准之后才算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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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均可撤诉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二、管辖权异议撤回的步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尚未作出驳回或移送裁定的,或虽作出裁定但未送达双方的,或虽送达双方而双方未提出上诉的。如查明原告确无蓄意规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诉法院撤回起诉的,可变通考虑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辖权异议后,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据情况将相关经过、原因记录在卷。

3、如果受诉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诉,受诉法院已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该院不能再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而应将原告的撤诉申请移送他院审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小编为大家解决了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这一疑惑,在上述内容中小编介绍了在什么情况下原告可以撤诉,其中说明了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撤诉,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判裁决之后便不可在提出撤诉,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原告提出撤诉之后的三个步骤,在原告想要撤诉之前一定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批准之后才算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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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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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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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戴某闹矛盾,于2016年8月22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应由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因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戴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4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2016)苏0830民初484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30日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希望能够在一审法院审理,被告希望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一审法院能否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1、一审法院可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期间,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没有生效,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权利,因此被告可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2、一审法院不能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了裁定,原告不服上诉,且本案已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不宜再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撤诉权的性质。撤诉,又叫作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停止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受理的诉讼的行为。撤诉权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分为绝对处分权和相对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撤诉权是一种相对处分权,法院应当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监督。原告提起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并不当然予以准许。
2、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审判权待定,不能处理当事人撤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经上诉至二审法院,因此只能由二审法院审查确定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就被告能否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对此案在上诉期间没有处理权。
3、本案应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对此案无管辖权,如果再准予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审法院也应当再次作出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这将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不宜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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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歧意见
本案一审法院能否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1、一审法院可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期间,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没有生效,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权利,因此被告可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2、一审法院不能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了裁定,原告不服上诉,且本案已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不宜再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撤诉权的性质。撤诉,又叫作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停止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受理的诉讼的行为。撤诉权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分为绝对处分权和相对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撤诉权是一种相对处分权,法院应当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监督。原告提起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并不当然予以准许。

2、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审判权待定,不能处理当事人撤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经上诉至二审法院,因此只能由二审法院审查确定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就被告能否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对此案在上诉期间没有处理权。

3、本案应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对此案无管辖权,如果再准予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审法院也应当再次作出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这将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不宜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综上,一审法院不能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我是离婚案件中的被告,我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七年多,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诉讼离婚,想问问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向你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该条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为证明你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你只要提供诸如暂住证、居委会街道办的证明等等确定证据即可,若未能取得该有关证明,可提供诸如你讲的超过一年租赁合同,以及你在经常居住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等等证据。
最后,针对你的问题:
1、书面材料应怎样整理才能符合法律要求?
有关证据应当用A4纸张复印,并准备一式三份,两份提交法院,一份自己留底。
2、法院受理批准的可能性有多大?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即没有理由不受理),受理后,根据有关事实依据作出予以支持或驳回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怎样加强提出管辖异议的证据?
建议提供暂住证、居委会证明等等,若无法取得,应提供有关就业材料、纳税证明等等作为辅助证据;
4、是否需要官方的书面居住地证明?
如果有官方证明包括暂住证、居委会证明、街道办证明、派出所证明等等,则可直接正面居住事实。
通过上面关于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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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管辖权异议申请?
首先,管辖权异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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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仲裁裁决提起后管辖异议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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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的管辖异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提起后管辖异议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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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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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管辖权异议可否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 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第 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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