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
工资关系所在地有所不同等,如果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问题。该法显然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
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