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于一些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可以不用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何时进行宣判,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确定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整个案件事实是非常情况的,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择期宣判,然后确定宣判时间,并且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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