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
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
承包合同、承包
经营权流转或
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
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处理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
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它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
土地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从《
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
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1、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2、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规定的程序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4、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
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