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
身份证;
(4)通知
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特殊程序:
(1)
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
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
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