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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律师费是好多钱

3.6w浏览 匿名 2022-11-22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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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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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是多少钱?

    律师代理费各地存在差异,不同律师具体收费也有差异,具体要和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一般根据案子涉及的金额,按当地的律师服务标准中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代理费。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复杂程度等收取。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8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的,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800-6000元/件)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下列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10万元(含)以下部分:800-6000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部分: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部分: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部分: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部分:1.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0.7%

    5000万元以上:0.5%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上,一般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起诉处理。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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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将举证责任分配。 ( 2)对于建筑公司否认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时、施工现场的公告或公司向相对人出具的介绍信,维护实体公正和交易安全。如果原告没有举证也未申请调查取证,后果一般也应由建筑企业承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持有该章的人系该建筑公司的职务人员、与合同中(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应与建筑企业自己设立的项目部同样对待、承揽方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也就意味着取得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即可确定建筑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或职务关系。建设部2004年4月8日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的记录。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而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企业挂靠建筑企业设立。从“谁主张谁举证”角度说,向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出租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资料专用章,结合实际情况,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法律猫认为对于此类项目部的主体资格,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对外公告或公布的情形包括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资料专用章,以项目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予以认可,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签订人一致,理由是在建筑公司未对外予以明确说明其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抗辩应当予以驳回。实践中有些项目部不是建筑企业自行出资设立,不具备的民事主体资格,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如原告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而向申请调查取证,在审理中还可以根据举证能力的大小、项目经理: ( 1)只要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就某一工程在对外公告或公布的项目部,同时也是为规范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除经过注册登记的具有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外,但结合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和社会现实以及建筑市场的现状。”因此具有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此类项目部的性质属于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从而防止建筑公司推脱责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因此项目部实施的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一般应由建筑企业承担,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由建筑公司举证证明合同签定人与其公司没有关系。项目部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其权能也是来自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合同签订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属于原告(出卖方,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工程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委托函等,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其行为为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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