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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吗?

4.7w浏览 匿名 2023-02-09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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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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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是在我们国家《刑法》第380条当中规定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属于个人所使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严重的侵犯的职务的廉洁性。所以必须要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托派遣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以上对“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吗?”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输入遇到的法律问题,以获得律师更精准的解答。


    相关补充1: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相关补充2:


    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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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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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属于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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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贿算职务犯罪吗
不算。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即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行贿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不属于职务犯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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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职务挪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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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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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律师会见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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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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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诈骗罪算职务犯罪吗
诈骗罪不算职务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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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跟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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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轨制建设,规范改制程序1、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轨制。2、强化对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视治理1、实现入场交易。3、修改完善法律,减少法律真旷地带,入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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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规定职务犯罪能假释吗
2浏览 2025-03-16
我们公司的会计,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私人,已经很多次了,说也不改。请问挪用资金犯罪吗?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br/>  <br/>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br/>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br/>  <br/>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br/>  <br/>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br/>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br/>  <br/>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br/>  <br/>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br/>  <br/>二、“归个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辨析。<br/>  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固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br/>  根据这一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挪给其他自然人使用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有二个问题:一是挪用资金给名义上是集体单位,实质上是个体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二是挪用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看资金的收益是归个人的,还是归单位的,如生产经营是个人,资金收益也归个人,当然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论处。而第二种情况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应视承包的内容不同而具体分析,判定的关键也是看挪用资金所带来的利益是归谁所有。如果是归承包者个人所有的,则构成;如果是归集体或国有所有的,则难以构成。<br/>  《批复》明确规定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此冠以“以个人名义”这一定语,显然是对挪用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的一大限制。那么如何认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呢?笔者认定只要行为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将资金以单位名义汇出或贷出的,就应视为“以个人名义”,并非指表面上声明或签署个人姓名,因为在单位资金周转过程中,表面上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是不现实的,也是财务制度所不允许的,根本无法实现挪用资金这一行为。<br/>  在实践中有的挪用人在借贷资金给他人时为了蒙混过关,掩盖事实真相,假借单位名义,在账簿上填写了“借出方”贷款人单位的称谓,并且履行了一定的审批手续,但审批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下借贷单位资金归他人或单位使用,如果造成资金损失后果的,也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确保公司、企业和单位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br/>  <br/>三、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规定。<br/>  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旅游、购物等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种情况下,挪用的“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定罪的两个必要条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赘述。<br/>  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归还,还是指时间不但超过了三个月,而且在案发前没有归还?笔者认为应该指超过三个月和归还两者的统一。如何正确把握,可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即指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仍未归还的。如果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时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不认定是犯罪。<br/>  <br/>四、如何正确把握“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含义。<br/>  <br/>1、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所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处指的“营利活动”不仅理解为利用挪用资金用于以营利为目的为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投资、经商活动,如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借贷给他人而个人得利收益的,而且还应当包括利用此资金偿还因经商欠下的债务、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为营利活动服务的相关活动。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法律没有要求挪用时间到底多长才构罪,也没有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如果挪用时间极短、目的也未达到,或者被挪用的资金尚未用于营利活动即归还,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br/>  <br/>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规定挪用数额的大小和挪用时间的长短,一旦挪用便构成犯罪,这主要是考虑到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使用和营利活动更为严重。那么“非法活动”是否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呢?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笔者认为是特指而非泛指,应该是指违法程度较大,可能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非法活动,如非法经营、赌博、行贿、走私、吸贩毒、贩卖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等。司法实践中挪用人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br/>  <br/>五、挪用资金的时间界定和数额计算。<br/>  挪用资金的实行行为是挪和用的结合。“挪”说明不正当性和非法性,“用”即使用资金,该资金一旦失去合法控制,就应认为非法使用的开始,一直到归还前资金均处于非法使用的状态。用和挪是同时开始的,因此“超过三个月”就是从行为人着手移挪资金之日计算,非法占有资金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假如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可按以下原则计算时间和数额:<br/>  <br/>1、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一般使用(非属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用后一次挪用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资金的,数额以最后未归还的实数计算,时间从第一次挪用日算起,连续累计挪用时间。<br/>  <br/>2、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未还或者前次挪用资金归还间隔一段时间又挪用的,挪用的数额应将多次挪用数额相加,挪用时间只能按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中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br/>  <br/>3、多次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的数额上,对此应以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但是多次挪用资金数额确实很小或者尚未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论。<br/>  <br/>4、同时具备二种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如果几种形式均构成犯罪,择一主罪行为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不数罪并罚;如果几种形式只有一种构成犯罪,则以构成犯罪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br/>  <br/>六、正确理解掌握“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和时间界限。<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的“不退还”是指在法院一审宣判前,由于主观上的不想还或客观上的不能还造成挪用资金未还的就算不退还。而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挪用人或者家属的主动交还,或司法机关告诉责令退还,也可以是司法机关通过其他手段依法追缴的。<br/>  <br/>七、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犯的法律责任探究。<br/>  实务中,挪用资金犯罪往往要经过一伙人的相互协作配合才可完成整个挪用过程。那么如何认定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人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挪用资金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挪用人和使用人不属于同一个人,挪用人和使用人是否对挪用资金均负法律责任呢?不是的,应区别对待,关键是把握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无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如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策划或者参与挪用资金行为则构成共犯;有的使用人虽知道款项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的行为,有的使用人就根本不知晓从挪用人处获得的款项系非法挪用的资金,对此,显然不能以挪用的共犯论处。<br/>  这是因为使用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主、客观两大要素。对于挪用中帮助实行犯是否同挪用人构成共犯这一问题,从客观上看,帮助实行犯显然同挪用人有着挪用的共同行为,关键是看其主观上同挪用人是否有商量、策划或受指使的明知情况,即有否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如有按共犯中的从犯处罚,如无则不以犯罪论。<br/>  另外,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挪用者的指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挪用者挪用资金归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应遵循“从犯随主犯”的原则,按主犯构成的罪名定罪量刑,即以挪用资金罪的从犯论处,而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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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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