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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律师不准会见有哪些情形

3.6w浏览 匿名 2025-04-15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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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5条
  • 平台专业法务
    平台专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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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存在多种限制情形。
    首先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因为这类案件关乎国家秘密,侦查机关会从保密角度出发决定是否批准会见。
    其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样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维护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还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由于其自身处于特定限制状态,所以不能进行会见等活动。
    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案件类型,关于会见限制的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都不一样,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
    比如有些案件可能在某些阶段对会见限制更严格,有些则相对宽松,具体情况需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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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队
    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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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某些情形下不准会见。
    (二)其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三)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会从保密角度出发,审慎决定是否准许会见。
    (四)其二,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同样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五)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确保侦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六)其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因其自身处于特定受限状态,所以无法进行会见等活动。
    (七)值得留意的是,在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案件类型中,关于会见限制的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存在差别。
    (八)在实际操作中,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精准判断是否符合会见条件,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与合法。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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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案件剖析师
    专业案件剖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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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存在一些限制情况。
    2、首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要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得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3、为啥?因为这类案件有国家秘密,侦查机关得从保密角度出发,决定让不让律师会见。
    4、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得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5、这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让侦查活动能顺利开展。
    6、另外,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没办法进行会见等活动,毕竟他们处于那种受限状态。
    7、要知道,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案件类型,关于会见限制的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是有差别的。
    8、所以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判断能不能会见,不然可能就会出错啦。
    9、总之,法律规定得很细,我们都得清楚明白,别稀里糊涂的。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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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答疑法务
    邢台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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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几种情况不准会见。
    (2)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3)在侦查阶段,律师要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得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4)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关会从保密方面考虑,决定让不让律师会见
    (5)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6)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样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7)这么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让侦查活动能顺利开展。
    (8)三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9)这种人本身就处于被限制的状态,没办法进行会见之类的活动。
    (10)要注意,不同阶段、不同案件类型,关于会见限制的具体规定和审查标准会有不同。
    (11)得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判断能不能会见。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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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分析法务
    证据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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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不准会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2.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会出于保密考虑决定是否批准。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5.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处于特定限制状态,无法进行会见等活动。
    6.需注意,不同阶段和案件类型,会见限制的具体规定及审查标准可能有别,要依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准确判断。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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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浏览 2025-03-14
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br/>(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br/>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br/>(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br/>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br/>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br/>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br/>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br/>(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r/>(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br/>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br/>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br/>(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br/>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br/>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br/>(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br/>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br/>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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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给律师会见
10w+浏览2024-08-18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是: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上述违法犯罪案件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审核后才可以进行会见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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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律中不准会见律师的情形有哪些
23浏览 2025-03-21
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br/>1、授权表示型<br/>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合同法》<br/>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br/>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br/>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br/>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br/>2、权限逾越型<br/>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br/>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br/>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br/>3、权限延续型<br/>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r/>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br/>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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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律师不能会见
10w+浏览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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