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违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私行从事的下列活动:(一)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准许,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爱人进行的违法集资;(三)违法发放借贷、解决结算、票据贴现、资本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保证、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