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最早限定应当说起源于罗马法,早在罗马法时期,“将犯错的概念作为法律职责的衡量准则完全贯彻于所有以
损害赔偿为主的
法律关系中,是古典法学的一个伟大创举。”此时的过失分为三个主要等级:重过失、轻过失以及处置自己事务的勤谨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是一种严重的大意,即缺乏普通人本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勤谨注意。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可否具有年纪层所应有的认识本领、可否存在严重违背操作规程的做法、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1、雇员可否存在严重违背操作规程的做法。对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国家或行业都会对这些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限定,如果雇员严重违背操作规程导致意外发生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2、雇员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意外的发生可否由雇员违背职业要求的做法所惹起。
3、雇员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人员已对雇员的违规做法进行了劝阻,或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而最终发生伤害意外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