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承租方) 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 本
租赁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惠安县洛阳镇五一农场的养殖场(建筑面积为 2469 平方米) 包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授权;
2. 租赁期限为伍年,即 2011 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 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以及鱼池,年租金总计 壹 拾叁万 元,首年租金须于
合同签订日支付;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 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乙方若需要增租,可以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协助安 排;
4.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租金每年 11 月 1 日前缴纳。
5. 乙方须于约定租金日前缴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取每日 200 元
滞纳金, 直至单方面终止本
租赁合同。
6. 合同签订日,乙方须缴纳租赁
保证金叁万元整;该保证金在
合同终止后,乙 方缴清电费以及其他应缴费用后,7 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7. 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并由甲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据(不提供正式发 票) ; 1
8. 乙方对该土地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 下,不得将该租赁物
转租、用于偿还
债务或者用于
抵押;
9. 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的改、扩建行为,不能破坏甲方现有的树苗、植物;同时 需要甲方的书面授权;
10.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 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1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任何
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须承担由于本租赁行为 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通讯费及
税费等) ; 1
2.甲方提供水电源供乙方自行接入,自来水源位于农场值班室处;乙方须自行 安排水管接入;另:自来水开户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1
3.乙方租赁期内水、电费由甲方统一收缴,并出具收款收据(费率参照场地内 其他用户) ;乙方若不按时缴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 1
4.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向相关政 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协商完成后,乙方应如期无条件搬迁;属于猪苗补偿 金归乙方所有;属于甲方的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林地等设施
赔偿归甲 方; 1
5.本租赁合同系包租合同,乙方在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若因为 乙方生产过程中的错误导致甲方
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林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