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
贪污罪的问题。一、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贪污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
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
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
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
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
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1)贪污
数额巨大;(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6)有
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7)打击报复
报案人或举报人的;(8)其他贪污
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