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村集体人员认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户籍在本村
二、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寓居或长久生产生活
三、户籍在本村且履行村集体的义务,比如过去交的乡下税等。
绝大多数地区是以第一种情况为认定准则的,这三种情况,都明确的说了一点,就是户籍要在本村。而外嫁女(出阁女)就是只这种户籍还在本村,但是嫁到外头不在本村寓居的群体。
即使不是村集体人员,乡村妇女也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大权益,那就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户籍的变换而改变。
对于出阁女,无论怎样都要
保证乡村出阁女有一份
承包地。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
土地承包问题。在无解决之前,出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制要回其原籍承包地。
由于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的乡村,还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但现在只是在土地上有了明确的政策限定。在其他权益上无明确的限定。至于现在搞得风风火火的乡村集体资产改革,外嫁女应不应该得到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返利呢?这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