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定案、裁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证人证言是
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能够示意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
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事实上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由,有意歪曲事实,作
虚假的陈述证明。这些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纵了坏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的限定,具体讲,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无论是
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议的证人还是被告人、
辩护人一方提议的证人所作的
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两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两方都能够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议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议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上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分别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判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判定结论等其他
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可否符合以上要求,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
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藏罪证的证人,能够予以
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
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