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商因资本紧张不能按期交房时,
购房人能够按照两方合同的商定,要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
2、如果开发商
逾期交房严重过时,并符合合同商定的
合同解除要求时,购房人能够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借口,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受合同商定的违约职责。
不过,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通常都会伴随资本紧张的情况,某些开发商甚至已经
资不抵债,而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上通常均设有银行的典质权。也就是说,购房人即使
解除合同,开发商也很可能没有能力返还购房款,而作为典质权人的银行则能够要求变
卖房屋并优先受偿,购房人权利反而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解除购房合同,而是等待开发商交房。根据我国法律限定,
消费者在托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房,典质权人和施工
人的权利均不得对抗消费者的该项权利。若消费者不解除购房合同,当该房屋符合托付要求,消费者能够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托付给自己。
3、如果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而停止工地施工,导致房屋一直不能托付的,购房者能够自发组织向法院申请开发商进入
破产流程,一旦进入
公司破产流程,就能够由法院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
破产清算小组,由破产清算小组组织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第三方注资的方式使得事项再次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