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能够在
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
经济赔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第二十四条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限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限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总结一下,竞业禁止的爱人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时限最多为两年。如果禁止,在竞业限制时限内必须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