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到时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关于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限定如下: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执路人申请延长时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前解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限不得超出前款限定时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人民法院未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