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不因
结婚而发生属性转移。
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两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和支配。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两方或一方薪水、奖金、津贴及其他薪水性收入;
(二)夫妻两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两方或一方通过其
知识产权得到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上获到或者已经明确能够获到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两方或一方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愿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赔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置决定,夫妻两方应当平等商量,获到一致意见。他人有借口相信其为夫妻两方共认可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认可或不知道为因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限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限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要求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