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区别对待。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
对于出嫁的女儿,如果父母有遗嘱,指定了继承人的,应该按照遗嘱来进行遗产分割。
如果没有遗嘱的,出嫁的女儿应当作为继承人共同分割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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