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会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附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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