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如果记满12分,驾驶人需携带四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明、接受教育凭证到市驾管所接受教育后,进行科目一考试即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再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三条规定: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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