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
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关于该条第一项“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
意外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
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以上是对不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