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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派出所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口,用于登记本辖区在实际居住地址无法落户人员的户口。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新住户在该住址上立户,并告知原住户将户口迁出。 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原住户仍未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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