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住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和解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解日期等。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超过期限则无法进行和解。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最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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