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指什么
1.合法但未必合乎情理:
通常情况下,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对立的;
然而,在某些极端案件中,合法性会与合理性产生巨大的冲突。
但是也有合法且颇具合理性之情况存在。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构成严重侵害。
3.法律效力存在失效的几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包含了上述任何一项无效条款,那么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其后果则包括可以随时提出异议、宣告无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有权拒绝等。
4.法律效力可以因以下情况而撤销:
当事实模糊不清且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或者适用法律依据存在错误时,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亦或是个别官员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抑或是基于明显不当的原因。
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法律效力的撤销,并且如果撤销发生在撤销之前,则推定其有效,一旦撤销得到确认,便溯及到最初即视为无效。
5.法律可以因为以下情况而废止:
法律依据的变更、客观事实的变化,甚至是已经实现的行为目的,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法律的废除。
在法律废止之前,其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废止之后,便不再发挥作用。
对于因信赖保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补偿予以弥补。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乃指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行政行为,由于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相关有权机构进行依法撤销,从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则指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中某些内容因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而需要加以调整修改。有权实施这些变更操作的机构及其职权范围,与拥有撤销权的机构大体类似。
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力,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予以变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必然保持一致,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它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如果合同包含有效性存疑的条文,那么该份合同就应当被视为从签订之日起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的失误或者是官员滥用权力等原因而被撤销,并且这种撤销具有追溯力,可以回溯到过去。此外,法律也有可能因为新的法规出台、事实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是已经实现了预定目标而被废除。然而,在法律被废除之前,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那些因为信赖已失效的法律而遭受损失的人,他们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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