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耕地的,总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2、使用荒山荒地的,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
3、使用其他土地的,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另外,每户家庭以4人为基准,市五区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市、区)范围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增加2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总面积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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